核心提示: 近日,为金亚科技出具存在虚假记载审计报告的立信会计事务所终于迎来了证监会立信会计事务所及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共计罚款290万,除了迟到的惩罚,自138号文后,已有步森股份(002569)、久联发展(002037)等7家并购重组项目急于上马的上市公司宣布换掉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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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金亚科技出具存在虚假记载审计报告的立信会计事务所终于迎来了证监会立信会计事务所及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共计罚款290万,除了迟到的惩罚,自138号文后,已有步森股份(002569)、久联发展(002037)等7家并购重组项目急于上马的上市公司宣布换掉立信。来简单回顾一下金亚科技2014年虚增财务数据的情况:虚增银行存款2.18亿元,虚增营业收入7363.51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925.33万元,虚增预付工程款3.1亿元。
立信会计事务所作为金亚科技2014年财务报表的审计服务机构,在财务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存有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共存五大违法行为:
一、立信所未按要求执行货币资金的函证程序
2015年1月20日,审计人员在对金亚科技基本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成都高新西部园区支行)函证时,未对询证函保持控制,未对询证函是否加盖银行公章事项给予充分关注,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导致立信未能发现银行回函系金亚科技伪造,金亚科技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元的事实。
二、销售与收款循环函证程序不当,未关注重大合同的异常情况
1. 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不当
立信未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发函地址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能发现错误及不存在的发函地址,且审计工作底稿未记录发函和回函过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对函证保持控制;同时立信所未关注回函中的异常情况,未正确填写被询证者地址,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的规定。
现有证据未能证实立信所针对未收到回函的客户实施了进一步替代程序,以证实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计价是否正确,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关于在未回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 对重大合同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
立信对金亚科技2014年前20大客户及金额较大合同进行查验,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经调查,其中7份合同存在异常情况,存在未签字盖章、两份合同编号相同等异常情况。审计人员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充分关注重大合同中的异常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采购与付款函证程序不当
审计工作底稿中“发函清单”显示共发出28份函证,其中13份(占函证的46.43%)存在发函地址与发票地址不一致等异常情况,立信未关注上述异常情况。审计工作底稿未记录收发函物流信息,也未记录应付款的函证结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3.1亿元预付工程款的审计程序不当
金亚科技与四川宏山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合同部分双方均未盖章签字,立信取得的3.1亿元预付工程款的银行对账单系金亚科技伪造并提供。在合同涉及金额较大,且合同形式存在不完备的情况下,立信未特别关注,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考虑到因管理层舞弊可能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立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5年4月1日,立信对金亚科技2014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31029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对金亚科技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收费为9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是邹军梅和程进。
对于上述五项违法行为,立信均进行了陈述申辩,但被证监会一一驳回。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立信进行如下处罚:
1、没收立信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270万元的罚款;
2、对邹军梅、程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