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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华:道歉不能解释“刑前会见权”


时间:2013/7/14 16:26:09   来源:中国网0

  核心提示: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其女儿在微博称,执行死刑当天没有接到通知,没有见到父亲最后一面。对此,长沙中院先后发3条微博回应,称罪犯曾成杰在死前并未提出会见亲属的要求。最后,法院与曾成杰女儿微博上互相道歉。(7月14日京华时报)出现了失误道个歉是应该的,但是我们...

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其女儿在微博称,执行死刑当天没有接到通知,没有见到父亲最后一面。对此,长沙中院先后发3条微博回应,称罪犯曾成杰在死前并未提出会见亲属的要求。最后,法院与曾成杰女儿微博上互相道歉。(7月14日京华时报)

出现了失误道个歉是应该的,但是我们看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道歉还是有个问题,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先是在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这则消息再次引发网友的热议,被批“冰冷回复”。半小时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条微博删除,并发微博道歉及解释,称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已提出严厉批评。

显然的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把问题算在了微博管理人员身上,当然微博管理人员有一些责任,但是没有“刑前会见”和微博管理人员有什么关系呢?现在社会质疑的是为什么不让罪犯在“刑前会见”?这和什么回应应当没有什么关系?

目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的解释是:“称罪犯曾成杰在死前并未提出会见亲属的要求”。根据法律的规定,罪犯在死前可以提出会见亲属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明确规定:在执行死刑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

如果没有安排他们会见,是因为罪犯没有提出这个要求。这时候当罪犯家属提出质疑后,法院应当证明自己尽到了告知的义务,在这方面应该不难。如在告知的时候现场录像,事后当家属有疑问时,可以放给他们看。但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只是解释“罪犯曾成杰在死前并未提出会见亲属的要求”,没有拿出什么证据证明,恐怕只会给自己留下麻烦,让一些人不相信。

另外,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称刑场验明正身时才告知,这其实也有问题。2007年两高、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45条规定:送达死刑核准裁定书时,法院就应告知罪犯有权会见近亲属,同时还应通知罪犯的近亲属。刑场验明正身时才告知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当然,法律上还规定,除了罪犯可以提出会见亲属的权利,其亲属也有提出会见罪犯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规定,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对法院来讲,他们是罪犯,但对亲人来讲,他们即使是罪犯,但也是亲属。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是讲究人文的体现,体现了亲情在法律的照顾。

在这里我们就要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没有告知其亲属,亲属有没有提出会见的要求。从曾成杰的女儿在微博发布消息,质疑法院不通知她们,可以看出曾成杰的女儿是很想见父亲一面的,否则不可能发微博质疑,那么法院有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告知了家属有提出要求,法院又没有安排他们会见呢?

罪犯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很很大的损失,但是即使他们再十恶不赦,法律规定他们的权利也应该让他们享有,他们和其亲属是亲人关系这是事实,谁也无法否认,临刑之前让死囚见上家属最后一面,体现了司法人道主义精神,应该给予他们这样的权利。法律只有既讲刚性、严肃、原则,也要考虑人道、亲情,恐怕才会发挥更大的威力和效果。

责任编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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