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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在线维权案例入选2013年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时间:2014-4-23 13:54:07   来源:新华网0

  核心提示:近日,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其中,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胜诉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入选。该案件被称为“网站教唆侵权第一案”,是全国首例适用最...

近日,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其中,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胜诉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入选。该案件被称为“网站教唆侵权第一案”,是全国首例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判决被告构成教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中文在线的胜诉,无疑给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网站敲响了一记警钟。

【案件回顾】

因旗下网站擅自传播《后宫甄嬛传》电子书,网站运营方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珠网公司)被该书数字版权专有使用人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至法院。北京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适用今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认定智珠网构成教唆侵权,判赔4万余元。该案系北京首例网站被判教唆侵权的案例。

作家流潋紫(原名吴雪岚)将《后宫甄嬛传》(修订典藏版)1至6部在全球范围内的数字版权专有使用权授予中文在线公司。中文在线公司认为智珠网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招募的论坛版主提供《后宫甄嬛传》电子书下载服务,严重侵犯了该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智珠网公司主张,该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后宫甄嬛传》由版主“用手抓痒痒”上传,其行为并非该公司行为。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版主“用手抓痒痒”将涉案侵权内容发布于帖子的首页,并对涉案载有侵权内容的帖子进行了“取消高亮”和编辑等推介行为,其行使了相应的版主权利。鉴于“用手抓痒痒”的版主权利系智珠网公司经过审查后授予的,且智珠网公司在其经营的ePub电子书区版规中,明确规定有奖励发布资源者的内容,论坛回复或者发布资源将会获得“银币”奖励,法院认为,上述给予版主的相应权利以及提供资源奖励的方式实质上会诱导、鼓励网络用户来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智珠网公司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智珠网公司已经构成教唆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件评析】

自2002年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一直位居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之首,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数量近年来又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60%左右。在这些大量的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中,如何界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特别是如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是此类案件的重点。

此次司法解释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构成教唆侵权行为。本案中,智珠网公司主张该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其以“避风港”原则作为抗辩,表示该公司对作品的版权没有审核义务,主张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且接到通知后关闭了整个ePub电子书区,履行了所谓的法定“通知+删除”义务。而事实上,该网站版主将涉案侵权内容发布于帖子的首页,并对涉案载有侵权内容的帖子进行了一定的推介行为,其行使了相应的版主权利。且该版主权利系智珠网公司经过审查后授予的,且智珠网公司在其经营的ePub电子书区版规中,明确规定有奖励发布资源者的内容,论坛回复或者发布资源将会获得“银币”奖励,法院认为,上述给予版主的相应权利以及提供资源奖励的方式实质上会诱导、鼓励网络用户来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智珠网公司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符合司法解释关于间接侵权之教唆侵权的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避风港原则作为抗辩,在实际经营中采取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鼓励用户上传资源,以吸引用户和提高网站影响力的行为非常普遍。本案的判决无疑给这类网站敲响了一记警钟,避风港原则是否“避风”,关键还要看网站服务提供商设立的服务规则是否合法,规则设立的不合法,实质上存在了过错,或构成教唆,或构成帮助,恐怕都要就要承担一定侵权责任。

【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

2.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成都鑫瑞鑫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09号民事裁定书〕

3.北京市捷瑞特弹性阻尼体技术研究中心与北京金自天和缓冲技术有限公司、王菡夏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146号民事裁定书〕

4.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

5.陈顺弟与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建华、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

6.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大连北兴构件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民四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7.塞伯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8.陈锡奎与晋江市凯达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

9.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江门气派摩托车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潭瑞骑力帆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

10.江门市亚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雷炳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责任编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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